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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二十六章 该当何罪?(1 / 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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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部,刑部尚书阴世师在办公室大口喝茶润喉,他刚从门下省谏议院吵架回来,再不润润喉咙,感到喉咙都要冒火了。

朝廷要对《大周律》进行修订,暂名《明德律》,已经拟定了一个初稿,如今正是征求各方意见阶段,凡符合议法条件的官、民学者,都可以上书言事,或者在报纸上发表意见。

与此同时,各部主座还要定期到门下省谏议院,和中书省两院学士、谏议院平章及参政,还有一些官员,共同讨论新律之中的各项条款。

这种讨论,很轻易变成争辩,然后几近于吵架。

阴世师作为刑部尚书,负责收集《明德律》分篇《刑律》的各方意见,并对《刑律》初稿中各条款进行解释,也就是“答疑”。

然后还要和提问者进行“一般性争辩”,申明草案条款的立法原因和理由。

所以,自从进秋以来,阴世师就愈发繁忙,除了处理刑部事宜,时不时得到门下省谏议院和人争辩吵架,时间一长,喉咙有点受不了。

这是没措施的事,《刑律》的条款涉及刑罚,是律法的重中之重,很多引起争议的草案条款,《刑律》占了大头。

由此产生很多争辩,首当其冲的,就是:父杀子,应当何罪?

自古以来,杀人偿命、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,杀了人,就是犯了王法,杀人犯应当受处分,但是,若杀人的是父,被杀的是子,应当何罪?

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但总不能白字黑字在律法文书上写:父杀子,无罪。

父,子,父为子纲,父亲对儿子有教化之权,儿子必须孝敬父母,假如儿子不服管教,父亲有权利处分儿子,打、骂都行。

可是,若在处分过程中,父亲不慎打残、打逝世儿子,怎么办?

这所谓的“不慎”,到底是意外,还是蓄意?如何区分?

若是蓄意,那么,假如儿子无恶不作,或祸害乡里,或违逆不孝,老父百般劝阻无果,大义灭亲,这种蓄意杀人,是对是错?

若这种行动是对,那么,如何界定儿子的行动是违逆不孝?难道父亲说违逆不孝,那儿子真就是违逆不孝?

譬如,儿子有钱十贯,老父让其拿出五贯赞助兄弟,儿子只愿拿四贯,这算不算是违逆不孝?

又如,冷冬尾月,老父想吃鲜活鲤鱼,让儿子想措施弄来,儿子做不到,这算不算是违逆不孝?

再如,兄弟二人,大郎欠下巨额债务,父亲做主,让经商的二郎出钱还债,二郎不愿意,这算不算是违逆不孝?

阴世师想到这里,只觉头疼,从抽屉里拿出一个小玻璃瓶,从中倒出一些“清凉油”,涂在太阳穴上提神醒脑。

《大周律》里,并没有“父杀子”这一单独罪名,相近的罪名,是“十恶”中的“不睦”。

不睦,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支属,殴打或控告丈夫、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支属。

缌麻、大功、小功,是服制中的名词,服制是指逝世者的支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,穿着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。

由于服制分为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又称“五服”,以此表现支属之间的关系亲疏,由《大周律》关于“不睦”的规定可以推演,父杀子的罪恶类似于不睦。

但是,在实际裁决中,父杀子这种案件一旦产生,大部分是意外,也就是父亲教训儿子时,失手将儿子打逝世或打得伤重不治。

这种情况,基础上都是从轻发落,至于如何酌情处理,重要看各地处所官的量裁,以及刑部的复核。

若是儿子实在不像话,父亲要大义灭亲,一般是要在宗祠召集族人,在列祖列宗牌位眼前,在族老眼前,陈述不孝子的罪恶,然后处刑。

这是私刑,朝廷不提倡。

朝廷提倡的做法,就是父亲将不孝子扭送官府,陈述不孝子的罪恶,让官府依法判决,该打就打,该杀就杀。

但这种做法,又和“亲亲相隐”支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,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规定相冲突,实际上很难有人做得到“大义灭亲”。

所以,父杀子这种罪名及如何处理,律法上不好写明确,处所官若是碰到了,会很头疼。

刑部也会头疼,由于量刑重了减刑轻了,清议哗然;若量刑过轻,又有枉法的嫌疑。

想到这里,阴世师又往太阳穴涂清凉油。

进秋时,扬州产生了一件凶案,行商蒋义黎回家省亲时,与父亲蒋万年产生争执,争执中蒋义黎出言不逊,没有那么简略。

蒋义黎为婢生子,素来不得父亲蒋万年待见,几位嫡庶兄弟也看不起这个婢生子,蒋义黎在家中地位极低。

所幸天无尽人之路,扬州工贸易快速发展,蒋义黎从学徒做起,慢慢攒下身家,然后自己做买卖,买卖越做越大,固然不至于变成豪商巨贾,却也有了一家生意不错的商行。

蒋义黎通过自己的努力出人头地,娶妻生子,妻弟黄三郎颇为能干,郎舅齐心,把商行打理得红红火火,这时,父兄找上门来。

然后父子、兄弟之间多次爆发争吵。

按商行掌柜、伙计、蒋妻及妻弟供述,可以汇总出一个事实:蒋义黎之父蒋万年,请求蒋义黎帮忙还家中债务,又让请求蒋义黎让自家兄弟协助治理商行,甚至要把妻弟挤走。

蒋义黎知道父兄的动机不良,坚决不干,由此多次在公然或者半公然场合,和父亲爆发闹得很大,经过报纸流传,搞得淮南、江南之地议论纷纷,也弄得扬州官府左右为难。

就黄氏兄妹、商行掌柜及伙计的口供,加上蒋家街坊邻居作证,说蒋义黎当年在家确实饱受凌辱,不得父亲待见,以此可以断定蒋万年确实有杀人动机。

然而,当日在蒋家到底产生了什么,无人出来作证,官府又不能让蒋家人到公堂吸收询问,由于这不符“亲亲相隐”的规定。

蒋万年一口咬定是自己怒火攻心之下,失手打逝世儿子蒋义黎,当时在场或者在四周的蒋家兄弟、家人、仆人,也不会出来指证什么。

官府拿不到至关重要的认证,像样的物证也没有,无法认定蒋万年到底是失手打逝世儿子,还是蓄意杀人。

这案件案情陷进胶着,扬州官府里外不是人,事情闹到刑部,刑部也很头疼。

即便蒋万年有杀人动机,但没有人证物证,谁也不能给他定个蓄意杀子的罪名,若判为失手杀人,又有子不孝在先,官府若不给蒋万年大幅减刑,清议是不会善罢甘休的。

然而若是按失手杀人、大幅减刑来判,蒋义黎妻族不会善罢甘休。

由于这案子让诸多庶子身份创业的商贾心有戚戚,而这帮商贾,又多为山南荆襄、汉沔出身,亲朋故旧多在朝中为官,若“运动”起来,威力一样不小。

那么,父杀子,应当何罪?

是蓄意谋杀?还是失手致逝世?

若是蓄意谋杀,人证何在?亲亲相隐,如何从这种家庭纠纷中寻找事情本相?

就算创造本相,父杀子蓄意、意外,应当何罪?

对此,《明德律》草案《刑律》中有相应条款拟定,正是这些条款,引发朝野内外激烈争辩,作为刑部尚书的阴世师,现在就如同被人架在火炉上猛火烧烤的羊腿。

那滋味,真是一言难尽。

想到这里,阴世师再往太阳穴涂清凉油,腹诽不已。

修律就修律,实在也没什么,可是陛下,此举是火上浇油啊!//div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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